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中的二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要求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mg/kg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自然背景 |
< 6.5 |
6.5~7.5 |
> 7.5 |
> 6.5 |
|
镉 ≤ |
0.20 |
0.30 |
0.30 |
0.60 |
1.0 |
汞 ≤ |
0.15 |
0.30 |
0.50 |
1.0 |
1.5 |
砷 水田 ≤ |
15 |
30 |
25 |
20 |
30 |
旱地 ≤ |
15 |
40 |
30 |
25 |
40 |
铜农田等≤ |
35 |
50 |
100 |
100 |
400 |
果园≤ |
— |
150 |
200 |
200 |
400 |
铅 ≤ |
35 |
250 |
300 |
350 |
500 |
铬 水田 ≤ |
90 |
250 |
300 |
350 |
400 |
旱地 ≤ |
900 |
150 |
200 |
250 |
300 |
锌 ≤ |
100 |
200 |
250 |
300 |
500 |
镍 ≤ |
40 |
40 |
50 |
60 |
200 |
六六六 ≤ |
0.05 |
O.5 |
1.0 |
||
滴滴涕 ≤ |
0.05 |
O.5 |
1.0 |
||
注: |
|||||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见表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见表3。
表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
序号 |
项目类别 |
作物种类 |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
1 |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
60 |
100 |
40a,15b |
2 |
化学需氧量/(mg/L)≤ |
150 |
200 |
100a,60b |
3 |
悬浮物/(mg/L) ≤ |
80 |
100 |
60a,15b |
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
5 |
8 |
5 |
5 |
水温/℃ ≤ |
35 |
||
6 |
pH ≤ |
5.5~8.5 |
||
7 |
全盐量/(mg/L) ≤ |
1000c(非盐碱土地区),2000c(盐碱土地区) |
||
8 |
氧化物/(mg/L) ≤ |
350 |
||
9 |
硫化物/(mg/L) ≤ |
1 |
||
10 |
总汞/(mg/L) ≤ |
0.001 |
||
11 |
镉/(mg/L) ≤ |
0.01 |
||
12 |
总砷/(mg/L) ≤ |
0.05 |
0.1 |
0.05 |
13 |
铬(六价)/(mg/L) ≤ |
0.1 |
||
14 |
铅/(mg/L) ≤ |
0.2 |
||
15 |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 mL) ≤ |
4000 |
4000 |
2000a,1000b |
16 |
蛔虫卵数/(个/L) ≤ |
2 |
2a,1b |
|
a 加工、烹饪及去皮蔬菜。 |
||||
表3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
序号 |
项目类别 |
作物种类 |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
1 |
铜/(mg/L) ≤ |
0.5 |
1 |
|
2 |
锌/(mg/L) ≤ |
2 |
||
3 |
硒/(mg/L) ≤ |
0.02 |
||
4 |
氟化物/(mg/L) ≤ |
2(一般地区),3(高氟区) |
||
5 |
氰化物/(mg/L) ≤ |
0.5 |
||
6 |
石油类/(mg/L) ≤ |
5 |
10 |
1 |
7 |
挥发酚/(mg/L) ≤ |
1 |
||
8 |
苯/(mg/L) ≤ |
2.5 |
||
9 |
三氯乙醛/(mg/L) ≤ |
1 |
0.5 |
0.5 |
10 |
丙烯醛/(mg/L) ≤ |
0.5 |
||
11 |
硼/(mg/L) ≤ |
1a(对硼敏感作物),2b(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3c(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 |
||
a 对硼敏感作物,如黄瓜、豆类、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橘等。 |
||||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见表4。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见表5。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见表6。
表4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
一级 |
二级 |
||||
1 |
二氧化硫(SO2) |
年平均 |
20 |
6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
1小时平均 |
150 |
500 |
|||
2 |
二氧化氮(NO2) |
年平均 |
40 |
40 |
|
24小时平均 |
80 |
80 |
|||
1小时平均 |
200 |
200 |
|||
3 |
一氧化碳(CO) |
24小时平均 |
4 |
4 |
mg/m3 |
1小时平均 |
10 |
10 |
|||
4 |
臭氧(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00 |
160 |
|
1小时平均 |
160 |
200 |
μg/m3 |
||
5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
年平均 |
40 |
70 |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
6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
年平均 |
15 |
35 |
|
24小时平均 |
35 |
75 |
|||
表5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
一级 |
二级 |
||||
1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年平均 |
80 |
20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120 |
300 |
|||
2 |
氮氧化物(NOX) |
年平均 |
50 |
50 |
|
24小时平均 |
100 |
100 |
|||
1小时平均 |
250 |
250 |
|||
3 |
铅(Pb) |
年平均 |
0.5 |
0.5 |
|
季平均 |
1 |
1 |
|||
4 |
苯并芘(BaP) |
年平均 |
0.001 |
0.001 |
|
24小时平均 |
0.0025 |
0.0025 |
|||
表6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
一级 |
二级 |
||||
1 |
镉(Cd) |
年平均 |
0.005 |
0.005 |
μg/m3 |
2 |
汞(Hg) |
年平均 |
0.05 |
0.05 |
|
3 |
砷(As) |
年平均 |
0.006 |
0.006 |
|
4 |
六价铬(Cr) |
年平均 |
0.000025 |
0.000025 |
|
5 |
氟化物(F) |
1小时平均 |
20① |
20① |
|
24小时平均 |
7① |
7① |
|||
月平均 |
1.8② |
3.0③ |
μg/(dm2·d) |
||
植物生长季平均 |
1.2② |
2.0③ |
|||
注:①适用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办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
|||||
(1)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3)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
(4)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鹰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5)野生植物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6)蛋用家禽转换期间6周。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
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1)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2)经认证机构许可的畜禽引入规模,比例可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认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该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1)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上产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表B.1的要求。
(2)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小含量在全年消耗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率不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任务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4)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能够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的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5)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6)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7)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9)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10)不应使用以下物质(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不仅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
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
e)非蛋白氮(如:尿酸);
f)化学提纯氨基酸;
g)抗氧化剂;
h)粘合剂。
(1)畜禽的饲养环境(如: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符合附录D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重组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关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
f)不适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
(3)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活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活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4)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解除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5)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6)不应强迫喂食。
(1)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2)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3)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4)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5)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6)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7)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9)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1)提倡自然繁殖。
(2)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3)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4)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1)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2)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3)应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4)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5)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6)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7)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
a)预防措施;
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
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表A.2中的物质。
(1)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2)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1.蛋壳清洁、完整,呈规则卵圆形,具有蛋壳固有的色泽,表面无肉眼可见污物。
2.蛋白粘稠、透明,浓蛋白、稀蛋白清晰可辨。
3.蛋黄居中,轮廓清晰,胚胎未发育。
4.蛋白容物中无血斑、肉斑等异物。
5.哈夫单位大于等于72。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目 |
指标 |
总汞(以Hg计),mg/kg |
≤ 0.03 |
铅(以Pb计),mg/kg |
≤ 0.1 |
无机砷(以As计),mg/kg |
≤ 0.05 |
镉(以Cd计),mg/kg |
≤ 0.05 |
氟(以F计),mg/kg |
≤ 1.0 |
铬(以Cr计),mg/kg |
≤ 1.0 |
六六六(BHC),mg/kg |
≤ 0.05 |
四环素,mg/kg |
≤ 0.2 |
滴滴涕(DDT),mg/kg |
≤ 0.05 |
金霉素,mg/kg |
≤ 0.2 |
土霉素mg/kg |
≤ 0.1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μg/kg |
不得检出(< 0.25) |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
≤ 0.1 |
|
|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种类 |
项目 |
|||||
菌落总数 cfu/g |
大肠菌群 MPN/g |
沙门氏菌 |
志贺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溶血性链球菌 |
|
鲜蛋 |
≤ 100 |
≤ 0.3 |
不得检出 |
|||
1~2日龄为33℃~35℃,3~7日龄为31℃~33℃,以后每周下降2℃~3℃,6周龄降到20℃至脱温。
第1周为65%~70%,第2周为60%~65%,以后保持在55%~60%。
通过开闭天窗或排气扇来完成。在保证舍内温度的条件下,以人走进育雏舍眼、鼻无刺激为度。
1~3日龄,每天光照时间为20h~24h,光照强度15~18LuX(3-5W/㎡)。从4日龄起每周递减光照时间2h~3h,直至自然光照。
雏鸡的饲养密度见表1。
表1 雏鸡的饲养密度(单位:只/m2)
周龄 |
厚垫料育雏 |
网上育雏 |
1~2 |
25~30 |
30~35 |
3~4 |
20~25 |
25~30 |
5~6 |
15~20 |
20~25 |
每只雏鸡需要的水槽及料槽的长度见表2。
表2 雏鸡需要的水槽及料槽的长度(单位:cm/只)
周龄 |
饲槽长度 |
水槽长度 |
1~2 |
3 |
1 |
3~4 |
4 |
1.5 |
5~8 |
5 |
2 |
雏鸡入舍后尽快给予饮水。1d~5d饮水中加入葡萄糖、维生素、微生态制剂等,水温在25℃左右。饮水器和料盘交错摆放。
初饮2~3h后开食。选用颗粒料或潮拌粉料,用浅平料盘;1d~7d每天喂6次~8次;7天后改用料桶或料槽,每天喂3次~4次。
按8.2搞好鸡舍的环境控制。
喂料时间固定,少喂勤添;严防料槽(桶)剩料霉变;换料时要逐渐进行。厚垫料育雏时,防止饮水器漏水、洒水而造成垫料潮湿、发霉。
喂料时观察鸡群的反应、争抢程度、采食速度和采食量;每天清晨观察粪便的形状和颜色;留心雏鸡的羽毛光洁度、精神状态,掌握雏鸡的健康状况。
挑出发育迟缓、体弱的鸡单独饲养,淘汰有严重缺陷的鸡;根据日龄和体重适时分群。
认真做好每天的各项记录,包括采食量、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粪便状况、死淘数以及免疫情况等。
后备种鸡要求体重适宜整齐度好“上笼”合格率高骨胳坚实、肌肉发达和体格健壮。每个品种的营养需要可参照该种鸡的营养标准。
各品种种鸡的体重标准应参考该品种的最新饲养管理手册。
(1) 体质壮,眼睛有神,叫声宏亮。
(2) 羽毛整齐,羽色符合本品种特征。
(3) 走跳活跃。距趾颜艳有光泽。腿部关节发育正常。
(4) 褐壳和白壳种雏一日龄母雏平均体重36±6g。
(5) 腹部卵黄吸收、脐部愈合好,手握雏鸡柔软有弹性。
(6) 无大肚脐、无白痢、无神经症状、无瘫残。
(7) 伴性遗传鉴别法鉴别率>98%,翻肛鉴别鉴别率>96%。
(8) 日龄免疫接种马立克疫苗。
1.大约18周龄。
2.各品种种鸡的适宜开产体重和开产周龄应参考饲养管理手册。
3.产蛋期种母鸡饲养管理要点
(1)有地面平养(垫料)、离地网上平养、笼养等几种方式。
(2)饲养密度与饲养方式密切有关。不同饲养方式种鸡产蛋期饲养密度见表2。
表1 不同饲养方式种鸡产蛋期饲养密度
项目 |
地面平养(垫料) |
网上平养 |
笼养(按龙底面积计算) |
|||
㎡/只 |
只/㎡ |
㎡/只 |
只/㎡ |
㎡/只 |
只/㎡ |
|
轻型蛋鸡 |
0.19 |
5.3 |
0.11 |
9.1 |
0.45 |
22 |
中型蛋鸡 |
0.21 |
4.8 |
0.14 |
7.1 |
0.45~0.50 |
20~22 |
4.转群
(1)种鸡转群应在17周龄前完成。转群宜在傍晚进行。在转群前6 h应停料,前2d3d和入舍后3d,饲料内增加复合维生素和饮电解质溶液。转群的当天应连续24 h光照,以便鸡有足够时间采食和饮水。
(2)转群时对鸡群进行清理和选择,淘汰不合标准的鸡,并彻底清点鸡数,不要做预防注射等应激大的工作。同时做好转群的组织工作,在抓、放鸡时务必轻拿轻放,要观察鸡群的采食和饮水等行为。
5.饲喂及饲粮营养标准
饲粮营养标准可参照本品种的营养水平要求执行。
从产蛋到40周龄的产蛋高峰期不限饲,应满足其高产需要,让鸡充分采食优质饲粮,保证每只鸡能吃进19g粗蛋白。机械喂料时每天喂4~6次,以保证鸡基本吃尽当天喂给的料。人工喂料时,每天喂两次。每天至少要进行4次匀料,以促使鸡多采食。
1.母鸡在鸡舍中的平均活动空间至少需要0.2 ㎡/只。
2.必须具备适宜季节里的室外活动场所。
3.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4.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 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场所;
b) 空气流通,自然光线充足;
c) 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及难以忍受的温度、风和雨;
d) 足够的垫料;
e) 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 避免使用明显有害人或动物健康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 在不影响畜禽健康的条件下(如不会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饲养2头(或只)同种动物 。
5.必要时可以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6 h。
6.所有畜禽都必须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放养。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 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放养,但应限期改进;
b) 使用新鲜饲料喂养动物比放养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7.禁止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笼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表达的饲养方式。
8.群居性畜禽不能单独饲养,但成年雄性动物、患病的动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1.环境质量符合NY/T 388的规定。
2.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 5027的规定。
3.与交通主干线及村庄的距离不低于1000m.
4.放养场地有放养鸡可食的野生饲料资源如野草、昆虫、腐殖质等。
5.不适宜建场的地区:水源地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疫区,其它畜禽场、屠宰厂附近,候鸟迁徙途径地和栖息地,山谷洼地易受洪涝威胁地段,退化的草场、草山草坡等。
(1)放养场设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功能界限明显。
(2)生活管理区位于场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处及地势较高处,包括办公室和生活用房。
(3)生产区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处,主要包括育雏区和放养区,依次建有饲料库、蛋库、雏鸡舍和放养鸡舍。
(4)无害化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下风向的地势低洼处。
(1)放养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
(2)根据表1计算出合理的育雏舍面积。
表1 雏 鸡 的 饲 养 密 度(单位:只/㎡)
周龄 |
立体笼养 |
平面育雏 |
1~2 |
60~75 |
25~30 |
3~4 |
40~50 |
25~30 |
5~6 |
27~38 |
12~20 |
(3)根据放养区面积、植被状况,参考表2计算出放养鸡规模。一般每一鸡舍(棚)容纳300~ 500只的产蛋鸡或500只的青年鸡(5-8只/㎡)。根据放养鸡规模和建筑规格计算出放养鸡舍面积。
表2 不同放养场地放养鸡数量表(单位:只/公顷)
放养场地 |
果园 |
农田 |
林地 |
山场 |
草场 |
放养鸡数量 |
525~750 |
375~525 |
450~600 |
300~750 |
525~ 825 |
(1)鸡舍包括雏鸡舍和放养鸡舍。放养鸡舍分为普通鸡舍和简易棚舍。放养鸡舍(棚)间隔180 m以上。
(2)根据河北省的地理条件,以及鸡舍对采光、保温、通风的要求和当地的主导风向,鸡舍长轴以东西向为主,偏转不超过15°。
(3)育雏鸡舍和普通放养鸡舍可用砖瓦结构,简易棚舍材料可用竹竿、木棍、角铁、钢管、油毡、石棉瓦以及篷布、塑编布等搭建,简易棚舍的主要支架要牢固。
(4)地基要坚实、组成一致,最好建在沙砾土层或岩性土层上。地面要求高出舍外地面10 cm~15 cm,平整坚实,易于清扫消毒。
(5) 屋顶、墙壁应光滑平整、耐腐蚀、易清洗消毒、保温隔热。屋顶形状以“A”字型为主,跨度较小的也可建成平顶或拱形。
(6)所有门窗、通风口应设防蚊蝇、防鸟设施。
(1) 雏鸡舍
高2.4 m~2. 5m,宽5 m~6 m,长15 m~20 m。设1~2个门,位置在鸡舍南墙的两端或山墙,门口设缓冲间。门高2m,宽1 m~1.2 m。在南、北墙距舍内地面1.2 m处,每隔3m设一个宽0.5 m~0.6 m、高0.8 m~0.9 m窗户。
(2) 放养鸡舍
a) 普通鸡舍
高2.2 m~2.5 m,宽4 m~6m,长10 m~12 m。设一个门,位置在鸡舍南墙的一端或山墙。门高2m,宽1.2 m~1.3 m。在南墙距舍内地面lm处,平均每隔2.5 m设置一个窗户,窗宽、高0.8 m~1m。
b) 简易棚舍
高2 m~2.2 m,宽 3 m~5m,长8 m~10 m。一般不设窗户,在棚舍一端或侧面设一个门,高2 m,宽1.2 m~1.3 m。
场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各鸡舍入口处设消毒池,生产区人口加设消毒间,有条件的鸡场增设淋浴消毒更衣室。
包括药品库、冷藏设备、常规化验设备、器械等。
每5只母鸡设1个产蛋窝,规格宽30 cm、高37 cm、深37 cm,建于避光安静处,窝内放入少许麦秸或稻草。砖瓦结构,可多层搭建,最底层距离地面30 cm。
包括育雏笼、饮水器、水槽 (盆)、蓄水池、储水桶、储料间、料车、料槽、保健砂盆等。每只鸡所占料槽位、水槽位3 cm-5 cm。
包括热风炉、暖气等。
(1)排风机
c) 采用纵向负压通风。在雏鸡舍临近污道端的山墙上距室内地面1.5 m处安装排风机,在临近净道端的山墙上设进风口。
d) 雏鸡每千克体重所需换气量为3.68 m³/h,风速0.3m~0.5m/s。通风量应按鸡舍夏季最大通风值计算所需排风机的数量。安装排风机时大小功率风机结合,以适应不同季节的需要。
(2)天窗
按每15 ㎡ 在 舍 顶设一个天窗,大小为30 cm×30 cm,高出舍顶50 cm,顶端安装风雨罩 (帽)。
(3)照明设备
15W-25 W 白炽灯距离地面 1.8 m左右,按2.7 W-3.3 W/㎡计算所需白炽灯数量。
(4)栖架
放养鸡舍内设“A”字形栖架,木杆、竹竿或钢管搭建。每只鸡所占栖架的位置不低于17 cm~20 cm。
(5)清粪设备
包括清粪车等 。
(6)无害化处理设备
包括焚尸炉等。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病死尸以深埋或焚烧为主。处理后符合GB 18596和GB 16548的要求。
(7)电力设备
单项二线制接入当地低压220 V单相电网。在远离电网、具备风力发电条件的放养场可配备300 W风力发电设备或汽(柴)油动力发电设备,用于照明及灯光诱虫。
(8)消防设备
包括风力灭火机或往复式灭火水枪等。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状态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9)诱虫设备
灯光诱虫
有虫季节在傍晚后于棚舍前活动场内,用支架将黑光灯或高压灭蛾灯悬挂于离地3m高的位置,每天开灯2 h~3h。
滋紊诱虫
果园和农田每公顷放置15-30个性激素诱虫盒或昆虫性外激素诱芯片,30 d-40 d更换1次。
(10)防兽害设备
放养区周围设置1.5 m ~2 m高的铁丝网或尼龙网护栏。放养鸡舍 (棚)前活动场周围设2m高的铁丝或尼龙丝防护网,并与鸡舍(棚)相连,用于夜间护鸡。也可采用养鹅预警护鸡,并配备稻草人、竹筒、木箱、尼龙网罩、鞭炮等用具防治兽害。
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3.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生产基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 (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 (以干物质计)。
5.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 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 极端的天气情况;
c) 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5.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许可。
6. 必须保证反当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7.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 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9.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11. 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12. 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
素)。
13. 禁止将基因工程产品用作饲料添加剂。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标① |
|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检出 |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检出 |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检出 |
菌落总数(CFU/mL) |
100 |
2、毒理指标 |
|
砷(mg/L) |
0.01 |
镉(mg/L) |
0.005 |
铬(六价,mg/L) |
0.05 |
铅(mg/L) |
0.01 |
汞(mg/L) |
0.001 |
硒(mg/L) |
0.01 |
氰化物(mg/L) |
0.05 |
氟化物(mg/L) |
1.0 |
硝酸盐(以N计,mg/L) |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
三氯甲烷(mg/L) |
0.06 |
四氯化碳(mg/L) |
0.002 |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
0.01 |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
0.9 |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
0.7 |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
0.7 |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
15 |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
臭和味 |
无异臭、异味 |
肉眼可见物 |
无 |
pH (pH单位) |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
铝(mg/L) |
0.2 |
铁(mg/L) |
0.3 |
锰(mg/L) |
0.1 |
铜(mg/L) |
1.0 |
锌(mg/L) |
1.0 |
氯化物(mg/L) |
250 |
硫酸盐(mg/L) |
25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000 |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
450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
0.002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
4、放射性指标② |
指导值 |
总α放射性(Bq/L) |
0.5 |
总β放射性(Bq/L) |
1 |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
|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
与水接触时间 |
出厂水 中限值 |
出厂水 中余量 |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
至少30min |
4 |
≥0.3 |
≥0.05 |
一氯胺(总氯,mg/L) |
至少120min |
3 |
≥0.5 |
≥0.05 |
臭氧(O3,mg/L) |
至少12min |
0.3 |
|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
二氧化氯(ClO2,mg/L) |
至少30min |
0.8 |
≥0.1 |
≥0.02 |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标 |
|
贾第鞭毛虫(个/10L) |
<1 |
隐孢子虫(个/10L) |
<1 |
2、毒理指标 |
|
锑(mg/L) |
0.005 |
钡(mg/L) |
0.7 |
铍(mg/L) |
0.002 |
硼(mg/L) |
0.5 |
钼(mg/L) |
0.07 |
镍(mg/L) |
0.02 |
银(mg/L) |
0.05 |
铊(mg/L) |
0.0001 |
氯化氰 (以CN-计,mg/L) |
0.07 |
一氯二溴甲烷(mg/L) |
0.1 |
二氯一溴甲烷(mg/L) |
0.06 |
二氯乙酸(mg/L) |
0.05 |
1,2-二氯乙烷(mg/L) |
0.03 |
二氯甲烷(mg/L) |
0.02 |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
1,1,1-三氯乙烷(mg/L) |
2 |
三氯乙酸(mg/L) |
0.1 |
三氯乙醛(mg/L) |
0.01 |
2,4,6-三氯酚(mg/L) |
0.2 |
三溴甲烷(mg/L) |
0.1 |
七氯(mg/L) |
0.0004 |
马拉硫磷(mg/L) |
0.25 |
五氯酚(mg/L) |
0.009 |
六六六(总量,mg/L) |
0.005 |
六氯苯(mg/L) |
0.001 |
乐果(mg/L) |
0.08 |
对硫磷(mg/L) |
0.003 |
灭草松(mg/L) |
0.3 |
甲基对硫磷(mg/L) |
0.02 |
百菌清(mg/L) |
0.01 |
呋喃丹(mg/L) |
0.007 |
林丹(mg/L) |
0.002 |
毒死蜱(mg/L) |
0.03 |
草甘膦(mg/L) |
0.7 |
敌敌畏(mg/L) |
0.001 |
莠去津(mg/L) |
0.002 |
溴氰菊酯(mg/L) |
0.02 |
2,4-滴(mg/L) |
0.03 |
滴滴涕(mg/L) |
0.001 |
乙苯(mg/L) |
0.3 |
二甲苯(mg/L) |
0.5 |
1,1-二氯乙烯(mg/L) |
0.03 |
1,2-二氯乙烯(mg/L) |
0.05 |
1,2-二氯苯(mg/L) |
1 |
1,4-二氯苯(mg/L) |
0.3 |
三氯乙烯(mg/L) |
0.07 |
三氯苯(总量,mg/L) |
0.02 |
六氯丁二烯(mg/L) |
0.0006 |
丙烯酰胺(mg/L) |
0.0005 |
四氯乙烯(mg/L) |
0.04 |
甲苯(mg/L) |
0.7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
0.008 |
环氧氯丙烷(mg/L) |
0.0004 |
苯(mg/L) |
0.01 |
苯乙烯(mg/L) |
0.02 |
苯并(a)芘(mg/L) |
0.00001 |
氯乙烯(mg/L) |
0.005 |
氯苯(mg/L) |
0.3 |
微囊藻毒素-LR(mg/L) |
0.001 |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
氨氮(以N计,mg/L) |
0.5 |
硫化物(mg/L) |
0.02 |
钠(mg/L) |
200 |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标 |
|
菌落总数(CFU/mL) |
500 |
2、毒理指标 |
|
砷(mg/L) |
0.05 |
氟化物(mg/L) |
1.2 |
硝酸盐(以N计,mg/L) |
20 |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
20 |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
pH(pH单位) |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
550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
5 |
铁(mg/L) |
0.5 |
锰(mg/L) |
0.3 |
氯化物(mg/L) |
300 |
硫酸盐(mg/L) |
300 |
1. 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有机畜禽养殖中的疾病预防:
a) 选择适当的畜禽品种;
b) 根据每个畜禽品种的需要,采用适当的饲养管理方法,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和对传染因素的预防;
c) 采用优质饲料,结合有规律的舍外活动,促使畜禽增强抗病力;
d) 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E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4. 允许采用自然疗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剂、针灸和顺势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5. 当生产基地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允许采用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技术。
6. 允许进行法定的预防接种。
7. 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8. 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1包装应简单、实用,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2. 外包装:应采用特制木箱、纸箱、塑料箱等。
3. 内包装:应采用蛋托或纸格,将蛋的大头向上装入蛋托或纸格内,不得空格漏装。
1. 成品外包装应贴有符合GB 7718规定的标签。
2. 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标识为“有机”并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标志;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其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标识为“有机”和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标志。
3. 由多种原料加工成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出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5. 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或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认证证书号、生产日期及批号。
6.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标志或说明的油墨必须无毒、无刺激性气味。
7. 有机食品标志在使用时仅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或变色。
8. 产品标识不能错误诱导消费者
9. 有机鸡蛋的收集、包装、运输
(1)在产蛋窝内预置1个鸡蛋或空壳蛋,引导鸡在产蛋窝内产蛋;定时检出产蛋窝内的鸡蛋,并及时捡回窝外鸡蛋。
(2)捡蛋时将破蛋、砂皮蛋、软蛋、特大特小蛋单独存放,不作鲜蛋销售。
(3)鸡蛋包装、运输应符合HJ / T80的要求。
1. 有机鸡蛋贮存冷库温度为-1~0℃。
2. 有机鸡蛋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要确保有机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3. 贮藏有机鸡蛋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一周内未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4. 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a) 贮藏室空气调控
b) 温度控制
c) 干燥
d) 湿度调节
5. 有机鸡蛋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6. 有机鸡蛋产品出人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在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潮,防暴晒,防雨淋,防污染和防冻。
2.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鸡蛋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3. 有机鸡蛋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
4.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沽污或损毁。
5. 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